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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桂理工团办(2026)8号

2026-06-08 来源:  浏览: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青年志愿服务是高校共青团立德树人、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是青年学生服务社会、成长进步的重要方式。为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功能,进一步规范我校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高校共青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引》和《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条 志愿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三条 志愿者(英文名称为Volunteer)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志愿服务工作,包括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开展、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发展以及志愿者的培育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 每年12月5日为“国际志愿者日”,每年3月5日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广西志愿者日,每年3月为广西志愿服务月。学校各共青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志愿文化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志愿服务活动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给予工作支持和资源保障;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学时认定管理;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校团委内设青年志愿服中心,并组建学生管理团队,承担建设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志愿者注册和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须推动学院学生在“到梦空间”“桂志愿”系统注册率达到100%,并依托系统对志愿者进行系统化、数字化管理。

已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的学生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原则上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学生团员年度个人志愿服务时长不足20小时的,一般不参与团内评优。

十一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权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知情权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以及注意事项;

(三)培训权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安全保障权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享有安全保障权,志愿服务组织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服务期间的医疗保险。

(五)意见反馈权有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六)服务证明权志愿服务结束后,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荣誉权志愿服务表现优异者有权获得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表彰和奖励。

(八)退出权有权在不违反志愿服务内容的前提下,因特殊情况提前退出志愿服务,并及时通知志愿服务组织方;

(九)隐私保护权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保护,志愿服组织方不得未经本人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十)投诉申诉权对于志愿服务中的不公平待遇或纠纷,有权向学校团委投诉或申诉,并要求调查和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规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志愿服务的声誉。

(二)诚信服务。诚实守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时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三)接受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培训,掌握必要的服务技能和知识,确保服务质量。

(四)敬业负责。服务过程中认真负责,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志愿服务中。

(五)尊重他人。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和尊严,维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服从安排。服从学校志愿服务中心的安排,听从指挥,协作配合,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安全意识。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八)信息反馈。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及时向学校志愿服务中心反馈服务进展、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九)维护形象。志愿服务过程中注意个人形象和行为规范,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礼仪。

(十)总结报告。服务结束后,撰写志愿服务总结报告,记录服务经验、感悟和建议,促进志愿服务的不断改进和发展。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团体是指在“桂志愿”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备案的,依法依规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志愿服务团体应有规范的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独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并按规定为志愿者录入志愿服务时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志愿服务活动发布和组织单位,学校各志愿服务团体、职能机关部门、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各基层党团支部、班集体等均可在学校团委审批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团体申请成立注册须由10名及以上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师生共同发起,有明确的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团体负责人,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成立。同时在“桂志愿”信息平台注册备案。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假借志愿服务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及非法活动。要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管理、购买保险、激励表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团体无法继续运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主动申请注销。对于一年及以上未登录“桂志愿”信息平台、未进行组织运营、年审不通过的志愿服务团体,校团委将通知主管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停用,删除团体的形式强制注销。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项目发布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面向特定服务对象或领域开展的,具有明确的服务目标、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由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依规范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 志愿服务活动主要由校内、校外两种类型构成,具体类别如下:

(一)校内志愿服务主要类别:文体活动及会务服务类、文明校园创建类、校园公益活动类以及其他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校外志愿服务主要类别:

阳光助残类、为老服务类、关爱少年儿童类、环境保护类、文明实践类、应急救援类、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类、文化传播与旅游服务类、公共服务类、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志愿服务大型赛会类以及其他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地点为学校内部,服务工作为学校内部活动的,须有正式的由学校(机关学院)发布的活动通知;服务地点为学校外部,服务工作为具有社会性质活动的,须有校外服务需求方发布的商请函、官方通知或共建志愿服务的协议等证明材料;首次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需提交项目策划书,待校团委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 各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发布、谁招募、谁培训、谁管理、谁保障、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机关职能部门、学院,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等均可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到梦空间”志愿服务活动申请入口提交相关活动信息发布活动。校团委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视各项目申请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指导性意见,在项目结项归档后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单位要统筹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宣传与激励等一系列工作,提交发布申请的志愿服务项目须有明确的负责单位、负责人、活动介绍、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志愿者岗位设置及人员要求、志愿项目流程清晰和志愿者保障情况等,且项目流程清晰规范,材料详尽真实。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项目的招募、选拔、管理应通过学校“第二课堂志愿服务板块”进行。志愿服务项目应依托志愿服务团体同步在“桂志愿”信息平台发布。全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提交活动申请后,由校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第二课堂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不予认定。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采用不同的认定方式,具体详见附件《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认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志愿者开展相应培训。在培训和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做好照片、文字留存,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活动志愿服务项目由校团委统筹指导和管理,校团委建立重大活动和急难险重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引领学校青年志愿者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闻令而动、积极作为、勇挑重担、冲锋在前,把青春小我融入国家大我。

第六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二十六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时长通过“到梦空间”“桂志愿”平台进行记录。原则上一天内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为8小时。如遇大型活动服务时长超过上限的,应根据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提交证明材料,经校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外志愿服务的时长认定采取不同的方式。校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在“到梦空间”平台进行认定服务时长。个人参加校外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上应由主办方发放志愿服务时长,且需在活动结束后向学院志愿服务组织提交非营利性组织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服务时长等信息)。其中属于政府机构以及在政府指导下工作的组织,证明应经街道、乡镇及以上级别的单位盖章认定方才有效。记录单位对服务时长真实性和严肃性负第一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实际服务情况和成果,合理确定志愿服务时长,并及时在系统内予以记录和公示。志愿服务往返交通时间、正式活动前的准备与彩排以及宣讲、岗前培训等一般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如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义务(如无故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等),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部分减免或全部不予记录当次服务时长。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计并记录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完毕后应及时告知志愿者。志愿服务项目结项(归档)一周内,志愿者对记录的志愿时长有异议的可以向活动组织方反馈,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回应并解决相关反馈。

志愿服务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总结表彰工作,对在志愿服务中的先进典型、榜样人物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一是各志愿服务组织表彰。校团委将定期开展“志愿服务先进单位(团队)”评选表彰,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二是志愿者个人表彰。校团委每年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评选,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三是其他类型组织(个人)表彰,具体以表彰活动组织方的通知为准。例如,大型赛会优秀志愿者、校内志愿服务活动优秀志愿者等。并对优秀志愿服务中的先进经验、榜样人物进行推广宣传。

志愿服务团体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规模进行优秀志愿者评选工作,原则上优秀志愿者比例不应超过招募志愿者的20%。

  第三十二条 完善志愿服务评优体系,将志愿服务表彰结果作为学校共青团系统评优评奖、推优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单位应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的,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不允许组织志愿者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校、院两级团委应积极培育志愿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和交流研讨活动,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强化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支持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三十六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定期对已展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以及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失信名单”制度。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志愿者“失信名单”: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不听从组织安排,被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警告累计达3次的。

(二)无故缺席已确认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导致相关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志愿者未实际参加志愿服务而违规获得志愿服务时长的。

(四)通过任何方式买卖志愿服务时长,请求他人或代替他人参与志愿活动以获得志愿服务时长的。

(五)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言行不当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或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发表不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虚假填写个人报名信息骗取志愿服务时长的。

(七)校青协认定的可列入“失信名单”的其它行为。

志愿者“失信名单”将由校团委及时通报给各学院团委负责人。志愿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原则上3个月内不再录用参加学校组织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校院两级团委要对志愿服务活动拟录取人员进行前置把关,避免失信名单内人员参与志愿活动或进行时长认证。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向校青协报告拟列入“失信名单”志愿者信息(包括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违规行为基本事实),由校青年志愿服务中心最终认定后列入“失信名单”。基于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志愿者“失信名单”应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且以校青年志愿服务中心认定的名单为准,校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无权认定志愿者“失信名单”。志愿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青协提出申诉,由校团委受理并裁定,校团委裁定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认定方法,请参照附件一《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志愿者管理的实践中,具体管理文件内容需符合本文件相关内容。若出现本文件未覆盖的志愿者管理方面,则需依据各上级文件及本文件采取合理规范措施。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所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认定工作细则

一、予以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一)校内志愿服务活动

1.文体活动及会务服务类

(1)校园文体活动,活动保障、后勤人员给予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彩排阶段原则上不计入服务时长;

(2)学校会议类活动,会务志愿者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服务时长。

2.文明校园创建类:包括校园美化、共享单车摆放、迎新活动等,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服务时长。

3.校园公益活动类:各志愿服务组织发起的校园公益活动的讲解、保障、后勤人员给予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彩排阶段原则上不计入服务时长。

4.协助赛会开展志愿服务类:协助院、校开展的各类汇演、比赛等给予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彩排阶段原则上不计入服务时长。

注:志愿服务时长只包括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活动前后的往返交通时间、彩排时间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

(二)校外志愿服务活动

1.公共服务类志愿服务活动如交通引导、医院导诊等;

2.敬老助残类志愿服务活动:如老年服务、残障儿童服务等;

3.环境保护类志愿服务活动:如垃圾分类、环境清洁等;

4.科普宣传类志愿服务活动:如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义务讲解等;

5.大型赛会志愿服务活动:如中国国际贸易投洽会、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海峡论坛等,志愿者岗前培训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以实际上岗工作时间计算服务时长;

6.其他具有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

注:任何组织开展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均应提前报负责老师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展。

二、不予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1.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的满足商业性目的的活动。如社群推广、邀请下载、转发活动链接等商业营销行为;

2.具有公益性质但不具有服务性质的活动。如捐款、捐赠衣物、线上捐赠步数等;

3.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和本职工作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在文化体育类学生社团成员开展文体活动、各级社团、组织学生办公等;

4.公益性不明显或公益目的不明确的活动。如志愿者线上答题、填写调查问卷、团建过程中捡垃圾、社会实践过程中看望困难群体、平台打卡等;

5.活动内容与志愿者个人学业、职务职责或直接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如学生组织内部换届选举、与课程学分直接挂钩的实践活动、班级互助学习等

6.志愿服务活动的事前准备工作。如训练、彩排、参加培训、开会讨论等;

7.一般性实践教育活动。如单位实习、主题班会、观看影片、参加讲座、参加文艺活动、参观场馆、交流学习;

8.内部开展的行政管理性活动。如办公区清扫、内部团建、日常值班、日常会议、日常培训、教学实验室值日清扫等;但具有明确对外服务属性、经校团委备案的公益值班(如校医院引导、图书馆公共秩序维护等)除外;

9.志愿者获得补贴金额远大于参与志愿服务基本支出的活动,志愿者补贴包含交通补贴、餐饮补贴、通讯补贴等;

10.其他不符合《志愿服务条例》的活动。

以上认定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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