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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2021-10-30 来源:校学生会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GLUTSU”),是在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本科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当好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厚德笃学、惟实励新”的校训精神,团结和引导学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积极发挥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听取和收集同学的普遍需求,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三)着力营造优良校风学风,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

   (四)注重“网上学生会”建设,搭建网络新媒体平台,构建新媒体矩阵,畅通同学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渠道,引领思想新风尚,弘扬网络正能量;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同校内外学生组织的联系和合作,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在上级学联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桂林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全日制本科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因故离校(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会籍自然取消。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崇尚科学,努力学习,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常任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代表按照所属学院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不是代表的,经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并提交常任代表会议决定,可作为列席代表。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后,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常代会作为学代会闭幕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常代会不得代替本会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二十五 常任代表会议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常任代表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每届常任代表大会任期从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止。

    第二十七 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学院学生会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任代表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数量的2倍。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执行机构采用“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学生会实行主席团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主席团成员5名(屏风校区1名、雁山校区4名),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下设6个工作部门,各部门设负责人1-3名、工作人员不超过6名,校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且来自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工作部门设置如下:

   (一)雁山校区:办公室、权益学习部、宣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

   (二)屏风校区:办公室、权益学习部、宣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

    第三十二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的学生;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三 每届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从本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止。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 本会的基层组织包括各学院学生会、各班级委员会,建立“校—院—班”三级联动工作格局。校学生会指导、联系和帮助学院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学生工作及意见建议,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学院学生会接受所在学院党委领导、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聘请学院团委书记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实行轮值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名,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三十六 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决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配合本会开展工作,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积极负责地向本会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主动向本会推荐优秀学生骨干;

   (四)定期向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汇报工作;

   (五)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具有自身特点的工作计划,灵活地开展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活动;

   (六)积极配合学院学生工作,努力营造学院优良学风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七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法产生。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相关条件要求参照校学生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团委指导学院学生会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学校团委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班委会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接受学院学生会的直接指导,执行学院学生会的决议,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生骨干

    第四十 建立健全学生骨干选拔制度。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学生骨干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一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二建立健全学生骨干评价考核制度。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学生骨干量化考核制度》,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对学生骨干进行评价考核,广泛听取广大同学意见,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学生骨干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解职制度》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优化学生骨干培养机制。定期开展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学生骨干培训班,完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学生骨干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关心支持学生骨干的成长发展,注重加大对优秀学生骨干的吸引和凝聚,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骨干,其开展学生工作的表现可作为推荐实习、就业和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经 费

    第本会经费由学校拨付,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桂林理工大学团属校级学生组织经费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定期向校团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 本章程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 本章程自桂林理工大学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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