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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014-06-18 来源: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团委会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直接管理、社团工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各学生社团间的联系与交流,引导和促进各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建设,服务广大同学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中心任务是:

(一)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为推进高校素质教育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做贡献;

(二) 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学生社团,通过引导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理论教育、学术科研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 加强各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积极为各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各学生社团的联系与交流,引导和促进各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四) 加强与校内有关部门的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交流,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经学校正式批准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 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审议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其组织章程,开展各种各样特色活动,并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有权监督和咨询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权要求本会在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五) 有权推荐本社团优秀会员竞选本会干部;

(六) 各社团所推荐的优秀会员竞选本会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秀录取;

(七) 其他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在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

(三) 接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监督、管理,树立整体观念,自觉维护社团联合会及其内部的团结、稳定、荣誉和利益;

(四) 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其他团体组织、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结构设置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报主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选举通过的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本章程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 讨论研究本会重大方针、路线和工作事项,整体规划全校学生社团发展;

(三) 听取和审议上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 收集各代表的有关提案、意见和建议,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五) 根据提名选举产生新一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成员。

第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为本会常设机构,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并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解释、监督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

(三) 组织、引导各学生社团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委员会讨论之后有权组织换届大会决定本会干部的任免;

(五)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六) 筹备理事会换届工作;

(七) 其它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议期间的常设机构,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人力资源部主管和各部门部长组成。

(一) 协助并监督理事会落实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召开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议,理事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须经一半以上的常务委员表决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四) 其它与常务委员有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一) 常务会领导下的理事会及理事会下属的各部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力资源部主管组成。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人力资源部主管1名,理事会助理1-2名;理事会下设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外联部、项目部、认证部等5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聘请成员若干名,成员享受社团联合会干部待遇,部长由理事会提名,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 理事长负责制:

1. 定期召集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

2. 制定并落实本会的大政方针、路线和工作目标等;

3. 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 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5. 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学生社团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活动经费通过自筹与上级领导拨款为主。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合作必须先制定合作意向书,上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并盖章方能实行。拉赞助所得资金必须全部上交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五章 本会干部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 本会干部属于学生干部,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按照学生干部考核制度标准统一考核;

(二) 参加由上级部门或者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及其他各项活动;参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交到本人所属部门;

(三) 其它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 本会干部必须是在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某一学生社团的会员;

(二) 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参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言论正确,积极向上,自觉维护桂林理工大学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形象;

(四) 其它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干部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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