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名称在大型活动及专项工作的使用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在事务性工作中的使用,须经常务委员批准。
2.本会下属各单位名称的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3.本会的下属单位对外使用的名称,必须是经常务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正式名称。
4.使用本会名义时涉及文书的,必须使用本会全称“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落款加盖印章。校内可使用“校学生会”的简称。
5.使用本会下属各单位名义时涉及文书的,必须使用核准的全称。
6.本会印章由常务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由保管人负责印章的使用,印章须随本会名称一同使用。用印应办理登记手续。用印时应使用红色印泥,端正,清晰。
7.本会证件必须在值班和日常工作时佩戴。
8.违规使用或滥用本会名义的单位及干部,予以内部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